(一)名称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所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执行合伙人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 新的执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需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验原件)和继任委派书(原件1份);
6.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合伙企业类型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4.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布的各合伙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