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6.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须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合伙人变更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 新合伙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开业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提交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转让协议(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 全体合伙人签署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属于受让原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无需提交此材料)。
(六)合伙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5.更名后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
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合伙期限变更(合伙企业约定期限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