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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来源: | 作者:www.hxddl.com | 发布时间: 2020-12-22 | 1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服务或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两种。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或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成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服务或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注册的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分为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两种。


  1.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受理在先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相关法规细则如下:


  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的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若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将禁止生产和销售。


  3.使用在先原则


  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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