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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六类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目、扣除标准、预扣清缴)及新规
来源: | 作者:hxddli | 发布时间: 2020-01-08 | 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税六类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目、扣除标准、预扣清缴)及新规

  一、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类别及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预扣及清缴程序


  (一)个人应当向受雇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及时主动提交扣除信息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纳税人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且应当及时报送税务机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亦应当主动、及时提交变化信息。这是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启动程序,不申请无扣除。


  (二)个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交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构成逃税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扣除信息以税局核查为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纳税人备查为辅


  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包括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纳税人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


  (四)相关资料须留存备查五年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信息时无需同时提交相关凭证,但是相关证明资料需要留存五年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若相关证明资料没有留存,或者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参照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五)每月累积预扣与年终汇算清缴相结合


  根据新个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终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2018年第56号公告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综合所得先行明确了预扣预缴办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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