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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无运营、清盘、注销及重启分别是什么?
来源: | 作者:www.hxddl.com | 发布时间: 2021-04-15 | 12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香港公司注册后,可能面临的状态有无运营、清盘、注销和重启,并不是每家香港公司都会经历一遍这些状态,只是说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些状况,无运营和重启比较好理解,而清盘和注销往往是很多人分不清的。
  香港公司注册后,可能面临的状态有无运营、清盘、注销和重启,并不是每家香港公司都会经历一遍这些状态,只是说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些状况,无运营和重启比较好理解,而清盘和注销往往是很多人分不清的。宏鑫达企业就给大家科普下这四种状态分别是什么。


  香港公司无运营


  无运营,这个很好理解,顾名思义就是香港公司没有开展业务经营,处于不活跃状态,但是公司没有注销,仍要按时进行年审报税,没有任何活动记录在年度税务申报的时候可以申请零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长期零申报的香港公司,香港税局会将其视为重点抽查对象。所以说零申报也是存在潜在风险的,当然如果香港公司真的没有任何交易,倒也不怕税局调查,只是千万别违规零申报。


  香港公司清盘


  香港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1、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账簿完整;


  (2)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3)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4)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2、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账簿完整;


  (2)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3)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4)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3、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全体股东同意;


  2、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或由申请注销日期起计,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


  3、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4、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若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则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该等事宜经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可填妥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呈交本局要求重新考虑申请,而无须再次缴付申请费。


  此外,倘若有人对该项注销持有反对意见,可以在注销生效后的20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注销的公司复业。


  大约半年至八个月(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香港公司重启


  通常香港公司办理完毕撤销注册流程,并向香港注册署递交了书面通知后,该公司便被认为结业。但如果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还未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之前提到的客户就是因为以香港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没有转出),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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