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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专利申请会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
来源: | 作者:www.hxddl.com | 发布时间: 2021-03-26 | 2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很多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申请人收到专利被列入非正常申请专利清单的通知,要求确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将全部撤回。
  近日,很多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申请人收到专利被列入非正常申请专利清单的通知,要求确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将全部撤回。


  近年,随着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项目的奖励资金的金额加大(高的地方已超百万)、申报职称可以用专利代替论文、对专利进行资助等等,越来越多的企业或单位或个人为了获取资金奖励或为了获得个人荣誉或资历,开始一味追求专利数量,只要专利证书那一张纸,产生一些低质量的专利申请,也导致审查周期延长。


  专利局采取“机检”与“人判”相结合的方式判断是否是非正常申请。在专利申请后的初审阶段,利用智能检索系统对每件申请打分,凡是具有一定星级机检推送报告的申请,均属于疑似低质量申请,并将这些申请推送给相关的初审审查员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非正常申请,则发出《非正常申请初步认定通知》通知申请人放弃或者进行意见陈述;如果难以判断,则标注后进入实审程序,由实审审查员按照原则进行实审。


非正常申请判断依据


  2007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5号),其中首次提“非正常申请”。


  2017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5号)中,对“非正常申请”确认进行进一步修改。与45号令相比,75号令中间接规定了“非正常申请”的基本类型。


  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公布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411号),列出十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在这次的非正常清单中,多数专利后面标注“涉及多种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合的专利申请”;也有一些被误伤的,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为申请人涉及的非标自动化设备,申请人提供了技术交底书+三维图纸给代理机构,若是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师正常陈述理由进行答复即可。陈述理由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所属项目立项情况、专利产品研发情况、专利产品投入生产情况、机器实物照片、销售合同机发票等证明材料。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后果


  一、不予费用减缴


  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通报批评,纳入信用平台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申请数量不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不予资助奖励


  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五、刑事责任


  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特点的专利申请,认定成低质量申请的可能性较大。


  1、非正常申请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低质量申请线索,以及初步审查中积累的有关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黑名单)线索。


  2、同一申请人或同一发明人或同一联系人名下有大量申请,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领域众多,且申请人为初创公司的,或其他能证明其无相关研发能力的情况;如同一发明人的专利申请领域众多,且相关领域收专业限制的,或其他能证明其无相关研发能力的情况;同一联系人名下的申请人众多,且申请人之间没有相关关系的,或联系人地址跟申请人注册地明显不符的。申请的主题名称为生活领域的常见物品名称。


  3、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简单或保护范围过大或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


  4、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极其复杂或保护范围过小或者是用复杂技术解决简单问题。


  5、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例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三位一体)。


  6、说明书附图结构非常简单或不符合制图规范。


  7、属于低质量申请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例如IPC分类A、B、F部下面的一些小类。


  8、短时间内集中提交的数量较大的批量申请,申请主题相近或撰写方式简单雷同,例如中小学生、医疗器械等方面的批量申请等。


避免非正常申请手段


  除了秉承诚实守信原则、不盲目追求专利数量进行正常新申请递交,而对于专利申请大户、大型代理机构,难免会由于管理或人为的失误造成重复或相似申请,为了避免误伤,还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部分企业中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落入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


  2)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3)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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